Marbury v. Madison (完)

<p>虽然马歇尔赢的有点险,虽然马歇尔的判决并非完美,虽然马歇尔办案有夹杂个人利益……虽 然这案子有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马歇尔给司法系统争夺“违宪审查权”的行为本身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这的确是制宪会议的一个未完成的任务。不过这也可能是起 草者们的有意为之,当初为了创建联邦,有些问题没办法一口气解决,否则很可能十三州就会各自为政,然后被三面环伺的英法西吞并。所以在这个大前提下有些问 题必须妥协,比如国会代表分配问题;有些问题需要搁置,比如奴隶制存废问题;有些问题暂不讨论,比如司法系统权力问题。</p>

<p>当 然,制宪会议也不是完全没涉及这一块。当时就有代表提出,当国会两院立案冲突的时候,应该请法官来裁决立法是否有效——这等于就是“最终解释权”的雏形 了。当时麦迪逊就认为“任何法律如果和由人民确立的宪法相冲突,那么就应该由法官判决此法律无效和废止”——说的很好,马歇尔也的确是这么做的——不知道 麦迪逊看到判决的时候是什么心情?</p>

<p>还 有代表认为法官应该和行政机关合作来裁定是否应当否决国会立法,其实“违宪审查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否决权”,唯一的区别就是“否决权”一般是否决 整个法案,但“违宪审查权”可以只废止法案中的某一个条款。某些代表就更进一步,认为法官在处理他手头案子的时候可以拥有绝对的权力。但因为以Elbridge Gerry为首的代表大力抨击这个主张,认为这样会破坏三权分立的原则,“变法官为政客”。最后双方相持不下,为了能通过宪法结束纷争,“违宪审查权”也就没有明确出现在宪法中。</p>

<p>虽 然这个权力没有直白的写出来,但是既然在宪法中有“三权分立”“联邦制”和“人权法案”的保驾护航,“违宪审查权”几乎就是呼之欲出,就等那个幸运的阿里 巴巴了。更巧合的是,在各州议会批准会议上,日后几个要任职最高法院的三个不同州的州议员詹姆斯威尔逊,奥利佛埃尔斯沃斯和约翰马歇尔在辩论中都不约而同 的拼命捍卫最高法院的权力和尊严,而这三个人其中两个是未来合众国的首席大法官。其中尤以未来的第三任首席大法官埃尔斯沃斯的观点最鲜明:</p>

<p>“ 如果合众国超出它应有的权力范围,制订了超出宪法授权的法律,这个法律就是无效的;这时候联邦政府的法官就应当独立运用司法权力来捍卫公正,宣布这个法律 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如果各州政府超出了他们的权力范围,制订了篡夺联邦政府权力的法律,这个法律就是无效的;这时候公正独立的法官就应该履行他们的职 责。”——这几乎就是“违宪审查权”最鲜活的定义。</p>

<p>可 以说,马歇尔正是秉承其前任的意志一往无前的和强大的行政机器以及人数众多的立法机关拼下了最高法院的这一亩三分地。“违宪审查权”虽然在宪法上只字未 提,但却有着完整的脉络可以让我们后人在汗牛充栋的会议记录中找寻其蛛丝马迹。很多人认为马歇尔是“违宪审查权”的发明者,其实他不过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而已。他最大的贡献不是理论,而是实践。正如上一任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所言,没有马歇尔的话,最高法院还无法适应他们在宪政体系中扮演的角色。在马歇尔时 代谢幕的时候,最高法院已经走到了美国政治的中心,获得了“足够的能量,分量和尊严”,也得到了“公众的信任和尊敬”——马布里诉麦迪逊正是其踏上成功道 路的第一步。</p>

<p>违宪审查权是美国民主的又一项杰出贡献,是分权制度的保护神,也是联邦制以及国家 统一的捍卫者。如今,不仅英美法体系国家纷纷接纳违宪审查制度,大陆法系的法国韩国日本也先后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处理违宪事宜。只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才 能确保宪法落到实处,是保证国家行为“不逾矩”的最高准绳。</p>

虽然马歇尔赢的有点险,虽然马歇尔的判决并非完美,虽然马歇尔办案有夹杂个人利益……虽 然这案子有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马歇尔给司法系统争夺“违宪审查权”的行为本身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这的确是制宪会议的一个未完成的任务。不过这也可能是起 草者们的有意为之,当初为了创建联邦,有些问题没办法一口气解决,否则很可能十三州就会各自为政,然后被三面环伺的英法西吞并。所以在这个大前提下有些问 题必须妥协,比如国会代表分配问题;有些问题需要搁置,比如奴隶制存废问题;有些问题暂不讨论,比如司法系统权力问题。

当 然,制宪会议也不是完全没涉及这一块。当时就有代表提出,当国会两院立案冲突的时候,应该请法官来裁决立法是否有效——这等于就是“最终解释权”的雏形 了。当时麦迪逊就认为“任何法律如果和由人民确立的宪法相冲突,那么就应该由法官判决此法律无效和废止”——说的很好,马歇尔也的确是这么做的——不知道 麦迪逊看到判决的时候是什么心情?

还 有代表认为法官应该和行政机关合作来裁定是否应当否决国会立法,其实“违宪审查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否决权”,唯一的区别就是“否决权”一般是否决 整个法案,但“违宪审查权”可以只废止法案中的某一个条款。某些代表就更进一步,认为法官在处理他手头案子的时候可以拥有绝对的权力。但因为以Elbridge Gerry为首的代表大力抨击这个主张,认为这样会破坏三权分立的原则,“变法官为政客”。最后双方相持不下,为了能通过宪法结束纷争,“违宪审查权”也就没有明确出现在宪法中。

虽 然这个权力没有直白的写出来,但是既然在宪法中有“三权分立”“联邦制”和“人权法案”的保驾护航,“违宪审查权”几乎就是呼之欲出,就等那个幸运的阿里 巴巴了。更巧合的是,在各州议会批准会议上,日后几个要任职最高法院的三个不同州的州议员詹姆斯威尔逊,奥利佛埃尔斯沃斯和约翰马歇尔在辩论中都不约而同 的拼命捍卫最高法院的权力和尊严,而这三个人其中两个是未来合众国的首席大法官。其中尤以未来的第三任首席大法官埃尔斯沃斯的观点最鲜明:

“ 如果合众国超出它应有的权力范围,制订了超出宪法授权的法律,这个法律就是无效的;这时候联邦政府的法官就应当独立运用司法权力来捍卫公正,宣布这个法律 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如果各州政府超出了他们的权力范围,制订了篡夺联邦政府权力的法律,这个法律就是无效的;这时候公正独立的法官就应该履行他们的职 责。”——这几乎就是“违宪审查权”最鲜活的定义。

可 以说,马歇尔正是秉承其前任的意志一往无前的和强大的行政机器以及人数众多的立法机关拼下了最高法院的这一亩三分地。“违宪审查权”虽然在宪法上只字未 提,但却有着完整的脉络可以让我们后人在汗牛充栋的会议记录中找寻其蛛丝马迹。很多人认为马歇尔是“违宪审查权”的发明者,其实他不过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而已。他最大的贡献不是理论,而是实践。正如上一任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所言,没有马歇尔的话,最高法院还无法适应他们在宪政体系中扮演的角色。在马歇尔时 代谢幕的时候,最高法院已经走到了美国政治的中心,获得了“足够的能量,分量和尊严”,也得到了“公众的信任和尊敬”——马布里诉麦迪逊正是其踏上成功道 路的第一步。

违宪审查权是美国民主的又一项杰出贡献,是分权制度的保护神,也是联邦制以及国家 统一的捍卫者。如今,不仅英美法体系国家纷纷接纳违宪审查制度,大陆法系的法国韩国日本也先后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处理违宪事宜。只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才 能确保宪法落到实处,是保证国家行为“不逾矩”的最高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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