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条款虽然1789年就被写进宪法,但直到1917年美国参加一战前,很少有与其相关的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1917年美国决定参加一战,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欧洲战场的东线战事随着苏俄和德国的议和逐渐收尾,德国极有可能集中力量对付西线的英法,而美国在手握巨额英法战争债券的情况下必须投入战斗以利遏阻德国的进逼和摧毁新生的苏维埃政权
(当然各位还可以提出各种原因,比如德国的无限制潜艇战,德国给墨西哥的齐莫尔曼电报,美国鹰派的崛起,美国霸权主义的觉醒等等)。而这时候列宁也发出了化帝国主义战争为内战的号召,发动同情和支持共产主义的美国左派政党阻挠美国征兵。其中一个叫Charles Schenck的社会党书记就印了上万份的传单,寄给那些符合征兵条件的青年,号召他们抵制参战,虽然鼓吹的口号非常美国化,什么“昭示你的权利”,“宣示你的权利是每个美国人的责任”等等。但这个行为因为触犯了当时刚生效的《间谍法案》,所以他被美国政府逮捕判刑。案子最后一路打到最高法院,焦点就是这个法案是否侵犯了这个社会党人的言论自由。最后法官们一致支持他有罪,并且支持在“对国家安全产生严重和直接威胁的言论进行必要的限制”,代表法院起草判决的Holmes第一次笼统的提出了“clear and present danger”这一重要的检验方法。
然后再1918年美国国会再次对该法案增加了一条修正案,也就是广为人知的《1918煽动法案》。很快两个纽约市的革命党人就因为从大楼窗口散发鼓吹推翻政府,谴责美国出兵干涉苏俄革命,主张军火厂工人罢工停产这样的传单而遭到起诉,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他们当然不服了,最后又闹到最高法院。这次高院是依据Bad tendency的检验方法作出的判决,认为被告的言论会对社会稳定和政府运作招致极具伤害性的后果,所以维持原判。Holmes的“clear and present danger”这时候还没有成为最高法院的主流。
接下来就是1925年的Gitlow v. New York。Gitlow这个社会革命党人公然鼓吹暴力推翻美国政府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被纽约州政府依照当地的“无政府主义罪”判刑。最高法院再次运用bad tendency的理论支持下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州政府可以就那些危及政权根基和威胁用非法方式推翻政府的言论进行惩处”,“因为这类言论对社会和平和州政府安全造成了足够的威胁”,“一点革命的火花就能着火,持续燃烧一阵子,然后引发大规模的极具毁灭性的火灾”。(美版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美国各级政府只需要简单论证压制言论自由的法规的必要性,哪怕那些言论并没有造成“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就足以严惩任何试图越界的左翼分子,因为这类问题“is not open to consideration”。
没两年,加州的另一个案件再次打进高院。加州一个在加州共产主义工人党骨干(这女人不简单,有兴趣的可以去查)因为“鼓吹,教导,唆使,帮助其他人从事犯罪和阴谋活动,以及通过暴力实现政治或经济变化的非法行为”被判刑,而这个女人坚称尽管周围人都热衷暴力革命她自己只鼓吹通过民主程序实现政治变革,而且从来不知道她协助的共产党有着非法目的。最后高院判决认为既然陪审团已经认定这女人“参与共产党罪证确凿”,而且共产党是危害公共福利的组织,那么她作为组织一员就是有罪的。另一个大法官认为这女人虽然没有造成“clear and present danger”,但她自己不基于这一点抗诉的话,那也没办法了。
30年代大萧条让苏式共产主义一下子在美国吃香起来,40年代与苏同盟更是让美国政府淡化了对内部共产党的处理,50年代中国大陆倒戈,朝鲜半岛失利,东欧沦陷,柏林墙兴建让世界局势迅速向两极化转变,美国自己也麦卡锡主义盛行,对共产党员的打击也加强到了无以复加。1951年就有一个叫Dennis的人被控“阴谋组织共产党旨在通过暴力推翻现政府”,高院再次和政府站在一起,认为对个人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取决于这个人言论鼓吹的行为到底多危险。如果这个人鼓吹“革命”,那么他的言论的危险性就不一定要是clear or present;如果他的言论鼓吹“改革”,也许能让法官们酌情考虑一下。
几年后的Yates v. U. S.稍稍让高院缓和了一下,区分了对“抽象原则的鼓吹”和对“实际行为的鼓吹”,处理赤化分子要看他们组织的规模,当时的情况和这个组织对革命的投入程度来判断革命发生的可能性,但只要这个人是共产党员,就宁可错抓不可放过。这个“党派认定”的做法延续到了1961年的Scales v. United States,只要任何人成为鼓吹推翻美国政府的政党成员,那就是犯法。这个倒霉的Scales更是过分的主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早的开始革命推翻政府”,结果身陷牢狱。
纵观以上诸判决,在2009年这一敏感年前夕通过网络搞零八宪章运动无疑是会让政府觉得是“clear and present danger”,而其主张的政见对于政府而言无疑是会造成“bad tendency”的危险言论;退一步说,就算该行为没有“clear and present danger”,仅依据被告对参与组织发起行为的供认不讳,就已经符合定罪条件。虽然宪章运动是和平请愿式的号召,并不鼓励暴力行为,但遗憾的是对象的底线比较低。所以我觉得中国判刘晓波颠覆政权罪就法理上而言,我个人认为没有什么问题。
所谓的言论自由并不是某些思维简单的人构想的简单人权,而是一个现实的,复杂的,不断演化的宪法学法理。其实对比一下美国"颠覆政权罪"的历史就知道,“因言获罪”并不是中国政府的专利,而是一个基于不同社会背景基于不同法律条文判例依照不同司法解释而对“言论自由”作出的必要限制。至于这个必要是否正当,这个必要是对谁有利,并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冉云飞刘荻等民运人士如果对判决不满,不应该搞所谓的黑名单对被动解释法律的司法机关横加指责,而应该问是谁制订了这样的法律。法律人(不论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官)都不是创造者,而是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职业人士,如果得出不恰当的结论,在假设该执业人员具备相应能力的前提下,出问题的是他们解释的法律,而不是解释法律的人。
我个人对此案结果并不支持,但我觉得在国内法庭并不是合适的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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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读者们打预防针:
估计很多人看了会说这是“五毛文”,但宪政主义本身就是和人民主权是对立的,前者要求法官判案根据法律和事实(所以司法女神都是蒙着眼的),后者要求政府行为反应民意寄托,这两者都是一个健全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咱是“宪政主义者”。
我不会把这篇文章当作 五毛文 我只是担心这个博客会被墙…
我基本上只聊美国,非常不关心国内问题,应该能多存活几天吧
怕就怕一帮狂热分子,还好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不是。
毛左和右愤其实是一路人。
在这类案子里面关键是看政府觉得你狂不狂热,然后能不能说服高院
冉云飞刘荻等民运人士如果对判决不满,不应该搞所谓的黑名单对被动解释法律的司法机关横加指责,而应该问是谁制订了这样的法律。法律人(不论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官)都不是创造者,而是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职业人士,如果得出不恰当的结论,在假设该执业人员具备相应能力的前提下,出问题的是他们解释的法律,而不是解释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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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段精彩!
没办法,中国搞法律出身的政治爱好者太少了,想想美国自建国来政界多少律师出身的,这搞出来的社会也就是天壤之别了。
偶然看到以后给贡献了狠多的点击。
无法同意老凶关于整体还是有希望的说法。
我也不知道我说这话是不是自欺欺人
当然是。
墙内的洗脑最初还觉得水平不怎样,后来发现,成就是狠高地,完全可以从已经跑到墙外的人们身上体现出来,老凶属于个把不受洗的anomaly,可以忽略不计。
曾经也被洗过,出水了~~
我不同意.憲政和人民主權不是對立,憲法權力來自人民授權.
一,英美等普通法國家,重大案件均設陪審團,就是引入民意釐清事實,甚至裁決.
二,英美等國最高法院法官,或由民選政府提名,審核,或設獨立委員會遴選,引入對法律理解的政治之爭.
回顧中國,由於中國沒有司法獨立,本就可以攻擊司法為政權作倀.就算有司法獨立,一般人包括我,都可以根據自己對法律,政治認識,批評法官對法律理解和判決.
http://www.bullogger.com/blogs/soundsandfury/archives/353743.aspx
http://www.bullogger.com/blogs/frankhe1978/archives/351772.aspx
如中國颠覆政权罪怎樣與憲法第三十五條相容?劉的文章從未說過推翻共產黨,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難道政權和法官覺得有威脅,其言論就不受憲法保護?法官哪裡展現丁點法律水平闡釋憲法與颠覆政权罪的界線,規範?還是隨政權喜好以言入罪?僅憑此就可以攻擊司法.
不好意思让你等这么久,我的防广告插件错封了这篇回复,等我爬起来才看到。
在民主国家(准确说是英美等国),宪政的确是来自人民授权,宪法也是社会契约的表现形式,但是宪法一旦确立,它就和人民独立开来,成为国家的最高法,哪怕是多数人的民意也不能轻易的改变宪法的内容和阐释宪法的结果。体现民意的机构不是法院,而是国会和白宫。如果法院也轻易的受到民意的干扰,那么当年Marshall不敢顶着民主党横扫全国的“大好局势”的风头和Jefferson争权夺利,那么Taney不敢无视北方民众比南方多的现实判决奴隶制全国合法化,那么Hughes更不会在FDR连战连捷的时候带着最高法院和New Deal大打对手戏。
宪法不仅是限制了政府的权力疆界,也限制了民众的权利范围,不仅仅是为了防止乔治三世那样的少数人暴政,更是对美国独立后各州“过分民主”的民众的一种约束。而说实话,在立宪会议的时候,人民主权并不是代表们的唯一选项。宪政来自人民授权一说,只能说是经美国立宪确立了这个原则,才逐渐被世界各国认为是天经地义的precedent,换句话说就是事后诸葛亮马后炮的原则。
如果说要引入陪审团制度的话,我估计刘晓波可能会被判输的更“正当”。因为大多数时候陪审团的作用是确认犯罪事实,也就是fact finder,然后法官再解释法律给陪审团听,然后陪审团再决定刘晓波是否有罪。在这个案子里面刘晓波对判决所说的事实基本是供认不讳,陪审团都省了确认犯罪事实真伪了,而国内法律的的确确有颠覆政权罪一条,陪审团按着法官的解释判就是了。所以引入了陪审团估计会让刘晓波输的更难看,因为现在还可以说是专制政府不公正判决,到时候那就是死于民意了。
当然大家可以讨论批评这个判决,但如果法院屈从民意就要改判,那这个国家也就完蛋了。Rule of Law的原则高于一切,民意干涉司法和政府干涉司法一样可怕,甚至更可怕。
至于颠覆政权罪和宪法如何相容的问题,其实并不是问题,因为中国的修宪制度不同。在中国只需要人民代表大会的简单多数就可以修宪。人民代表大会不仅仅是立法机构,还是宪法的解释机构,作用更类似英国的议会,所以即使有法律和宪法冲突,你觉得人大会站在刘晓波一边么?这和当年Marbury v. Madison正好相反,Marshall的判决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国会是否可以凭一个普通立法改动宪法的原意。这个问题在美国是不可以,在中国答案也许就是可以吧?毕竟我们的政府是传说中的omnipotent government,而且政治容忍度很低。所以还是回到我的看法,不是法院出了问题,而是人大出了问题。
至于刘是否主张颠覆推翻,但08宪章本身就像立宪而不是修宪,既然是立宪那就是改变了国体政体,威胁到了共产党的合法性,这结果不就是推翻了共产党,推翻了社会主义制度么?刑法那一条也没有说非要主张暴力推翻才入罪么。
这就是葫芦官判葫芦案,人大给了一个错法,法院的判决自然不可能是对的。揪着法院没有用,揪着法律也没有用,国内早就是lawless了,你我还不心知肚明么?
首先一基礎事實必須釐清:就我所知,憲法用來規範政府權力,保障民權.告訴我美國憲法哪裡”限制了民众的权利范围”?一般法律才規範百姓行為.世上從沒有正常國家可以控告一個普通人違憲,當然中國另計.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5%AE%AA%E6%B3%95#.E5.90.84.E5.B7.9E.E6.9D.83.E5.8A.9B.E5.92.8C.E9.99.90.E5.88.B6
如我是美國一位自由派,很不滿保守派居多最高法院容許公司,團體出錢拍助選廣告.我和所有異見者都可以”横加指责”法院裁決(事實確實如此),不能上綱上線定性為要”法院屈从民意改判”.
作者也說”国内早就是lawless”,點出問題所在.美國民主黨隨即說要立法規管,自由派不服,有公信機制申訴,立法,甚至修憲.可中國法院,人大都是共產黨支部.維權有很多方式,批評人大往往不為人民服務固然是一進路;既然中國憲法尚餘一點五四遺產,法官卻沒有捍衛憲法及其賦予權利,法官就是中國繼續lawless,更加lawless幫凶,合該釘在恥辱柱上.重申:他們為虎作倀,同流合污.我不以為他們”奉命行事”就可以恕其辜:
練乙錚:國家不解釋
區區一份判決書,在中國這個「法治國家」(外交部發言人姜俞語),搞得如此神秘兮兮,倒引起筆者仔細閱讀的興趣。判決書不長,七、八千字左右,主要分四部分:指控、答辯、證言、判決,其中證言部分最長,是其餘總和的一倍多;此段文字詳細證明劉曉波伙同他人「炮製」〈○八憲章〉,並把六篇文章在境外問題刊物或網站上發表。對這兩點指控及所列證據,判決書指劉完全承認。至於劉的這些行為為什麼構成違反《刑法》一○五條二款,而不屬於《憲法》上列明的公民政治權利的一部分,判決書則一個字解釋也沒有。國家不解釋。
然而,其他文明國家不是這樣搞法治的,筆者舉○五年加拿大一宗涉「挑動社群仇恨」及「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審判過程為例。案中被判有罪、後被加國政府驅逐出境的德國人安宣道(Ernst Zündal),是個納粹主義者,一九五八年移民加國,一直未得該國國籍;七十年代,他開了一間出版社,向全球推銷納粹主義書刊如《六百萬猶太人真的被害嗎?》、《我們熱愛希特拉的理由》等。他的影響據說相當大,單是美國客戶便為數三萬。一九八三年,一名加籍猶太人向加國人權審議庭投訴安氏行徑,安大略省政府接受投訴,並以安氏出版《六百萬》一書干犯蓄意散播虛假消息罪為由起訴他,官司打了五年,安氏二勝一負,案件進了聯邦最高法院;九二年終審結果,認為之前的判決違憲,安氏遂得無罪獲釋,而他出版該書的行為,屬於言論自由,受加國憲法保護。長達九年的法律程序,爭論的便是安氏的憲法權益。同一議題,劉曉波在本月審判中向北京法院提出,判決書答辯部分也提及這點,但審判長根本不談這個問題。
安氏雖然得直,但加國人權審議庭繼續研究他的出版物和網站是否散播民族仇恨、干犯另一法律,他的前妻也主動參加調查。安氏見勢不妙,離加往美,非法在美居留三年,於○三年被美國遞解返加,但此時他因為三年未踏足加境,已喪失加國居留權,甫入境便被查扣。加拿大聯邦法庭最後根據他和加國其他新納粹暴力組織的密切關係,認為他對加國構成治安威脅,不再讓他居留,把他解返德國,德國政府馬上控告他,罪名是「挑動對少數民族仇恨」。長達兩年的審判,爭持非常激烈,結果,安氏被判有罪,入獄五年。無論是加拿大還是德國,審判安氏的法律過程,要點都在於判別他的行為是否違法,而不是他有沒有做出那些行為;後者根本不成疑問,因為都是公開的。劉曉波案也一樣,他的「犯罪行為」公開得不能再公開,問題是他那些行為是否受憲法保護。在大陸,國家不講道理,法庭自然也不方便講什麼道理。中國大陸是個「不講道理的法治國家」。
劉案判決後,本地當權派絕口不談有罪判決的對錯,倒是城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梁美芬博士有新穎見解:量刑太重是外國政府說三道四的結果。這算是什麼法律理由呢?如果一個國家的公民在本國受審,外國人「說三道四」,被告便罪加一等,法律學者應該認為是這個國家的司法或法制有問題罷,怎會把這個法律過錯委諸別人呢?外交部指摘外國說三道四還可以,但那絕不應該影響本國司法!看來,城大乃至本港其他法律學院師生就梁博士這個理解深入討論一下,會很有意義。
http://commentshk.blogspot.com/2009/12/blog-post_28.html
这两天登陆不成,加上工作也忙,没来得及回复,等周末我找时间回复吧,不好意思
p.s. 不知道怎么你的名字总是被block~~
如果要限制一个东西,未必要把它白纸黑字的公布出来。政治有时候可以很艺术,在限制人民权力这方面,美国宪法可以说是政治文献中的蒙娜丽莎。
为什么要两院制?就因为不想让民选立法机构上下同心,好起到互相牵制的作用,尽可能的让人民的影响力不会全部的施加到政府的立法机构上面来。
为什么参议员当初是州议会选派?为什么参议员六年而众议员两年?就是因为众议院已经是民众直选,不派一些政治精英中提拔的人物进去,国会就会因为“过度民主”被弄得乌烟瘴气。
为什么要设一个强大的总统制?就是因为看到独立后的各州州议会权力太强,而州议会又太容易受到民众的影响,所以需要一个强大的总统来制衡人民。这可是汉密尔顿的原话。
为什么总统要间接选举?就是不想让总统太“对人民负责”,让总统超越一般的草根政治,由精英们来推选国家领袖。
为什么最高法院大法官们要终生制?为什么他们的工资国会只能涨不能降?就是要让司法机构和民众保持距离,以捍卫宪法为己任,不受民意挟制,做到独立断案秉公执法。
为什么美国十三州要联合而不是分裂?就是因为一个大的联邦才能避免被狂热的群众控制,而一个小州如罗得岛这样的地方则很容易被当地占多数的民众把持。
最高法院的作用是什么?大法官Brewer有云 Supreme Court was the only breakwater against the haste and the passion of the people–against the tumultuous democracy.
再看看宪法的原文,给立法机构的权力是herein granted的,给行政机构的权力是没有限制的shall be vested,按照某些总统的理解就是立法机关的权力是enumerated power,而总统的权力是unlimited power,而国会通常都理解为是最密切接触选民的机构,这不就是限制人民么?
这样的例子要多少给多少,最明显的就是立宪会议开完之后宪法连一个权利法案都没有,而那时候十三州的宪法个个都有权利法案,要不是杰斐逊从法国写信给麦迪逊,要不是反联邦党人不懈努力,什么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持枪自由都不会出现在宪法。
召开立宪会议本身就不是民众所想所愿,而是我在另一个回帖里面说的,因为麦迪逊借不到钱了,华盛顿收不到租了这样的原因。而他们收不到钱借不到款不就是因为民众把持了州议会,没事就通过一些什么减免债务减免税收借钱不还滥印纸币这样的法案么?立宪会议你可曾见到一个代表底层民众的代表?无一例外,那些人不是大地主就是大资本家。
在这个制宪会议会议纪要和联邦党人文集早就问世翻译成中文的年代,得到一些美国宪政基本常识并非难事。上面这些道理,在会议纪要里面可以清楚看到那些代表们草拟那些条款的原意,在联邦党人文集里面也可以明白的知道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第一位宪法学律师和宪法之父在起草宪法时候的想法,反对“多数人的暴政”这一目的可谓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说的这两本书,商务出版社80年代就出版了,网上也有下载。
说实话,国人对美国宪政的了解与其说是自己花了时间去了解,不如说是对中国现状一种反面的心理投射,认为中国没有的权利美国就有,中国有的问题美国就没有,而不肯花一点功夫看看美国到底怎么搞的。就这样的想法,也要搞民主搞宪政,那岂不是缘木求鱼空中楼阁?而所谓的钉上历史的耻辱柱,我觉得如果给各位机会,你们也许会直接把他们钉上现实的十字架。你的帮凶论就算了,你对所谓法律和从事法律的人的职责都不明白,那我们讨论也没有交集了,我们这一行就是interpret law,法律本身有问题我们怎么办?抛开法律给判决?那这样的法官才是完蛋了,连从事法律的资格都没了。如果法律本身是好的,得出烂结论,那你还有的一说。真正宪政主义者如华盛顿就知道,对国会立法的否决权应该慎用,除非那个法案违宪了,否则就算法案本身一塌糊涂,总统也不该用否决权。同样我们法律工作者,就算法案一塌糊涂,我们还是要引用,有啥办法?你可以说法院受到政治压力,但就算没有政治压力,就会得出另一个结论么?很显然,只要有这些法的存在,答案不会差太多的。
要搞宪政,一方不先放下武器的批判是不行的。要搞宪政,首先就要包容,所以这是我佩服刘晓波博士的地方,“我没有敌人”这句话的确极具政治智慧。试问,一旦中国真的民主了,要拿那亿万党员如何?要拿亿万党员家人如何?你引用的东西我没工夫批评了,光你一段话我就说了这么多,再接着写估计回复的上限都不够了。我的观点芦笛先生已经有表述,可以参考http://www.bullogger.com/blogs/ludiblog/archives/354096.aspx
p.s.人当然不能违宪,但人的行为会违宪,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不是规范人的。一个人咋样,要问爸妈。我相信给刘晓波的判决也不是说他人违法了,而是他的行为违法了。
p.s.的再p.s. wiki在美国学校可是禁用的,起码我们系如此,那里东西一来不一定对,二来过于表面,介绍性较强
再再P.S. 光看宪法不看判决,不看宪法立法者的原意,不看背后的历史背景,不看美国的unwritten constitution,你没办法了解美国。内阁宪法有写么?政党呢?黑奴呢?女人呢?filibuster呢?副总统在总统遇刺的时候是临时接任等待特别选举还是做完剩余任期?这些可都没说啊,那怎么办?
修宪那么好修么?自从权利法案以来,才多少条修正案通过?这不就是为了限制人民的力量,避免宪法被简单多数派随意改动么?
随便扫了一眼你引用的文章,那香港科大教授还是没搞清一个根本问题:我们中国宪法规定下的政府是不是有限政府?我们中国的人大是否有权通过简单的立法程序在不改变宪法原文的情况下增减宪法的法律效力?还是回到Marbury v. Madison(我建议读者都先看过这案子的判决先),美国国会也是通过一个judiciary act增加了宪法授予最高法院的原讼司法管辖区,在不改变宪法原文的情况下增加了宪法的效力被高院判违宪。这种事情在现今的政治架构下是否可能出现?我的答案是不可能。第一,我们不是有限政府,宪法的作用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从我们法院系统从来没有受理合宪性案件就可以看出来)。第二,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在现今体制下可以在不改变宪法原文的前提下通过扩充刑法的条款来限制宪法中对民权的保护。第三,人大作为唯一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只要他们说一句话:刑法该条款不违宪,就够了。至于你说的什么共产党支部问题,那是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我在这里讨论的是法律问题。
你可以说这些体制不合理,那你们拿出行动来啊,对付不了人大就拈轻怕重找软柿子捏的给法官检察官搞黑名单了?这和毛派的肃反文革有啥不同?我不反对你们批评这个判决,我也批评来着,但我反对列黑名单,这种行为简直就是卑劣,和那种稻草人咒人一样恶心。
首先成文法最重要的是「白纸黑字」,之後才可論歷史,法律原意,因為涉及各人對政治詮釋.作者的理解相當特別,我不同意.
首先現在參議院一樣由人民直選產生,前身是英國由貴族出任上議院,此演變正反映還權於民過程.參議院「不公」在於以州為絕對單位,不論人口大小,每州必有兩席,視為州代表.其存在是為小地寡民州分加權,保障地方權利.選舉人票亦然,美國立國時很多內陸州分地廣人稀,為免少數遭忽略,保障少眾權利,間接加強他們投票權,是為積極平權.美國多州已立法規定選舉人不可背逆投票結果,純粹為勝者全取加權機制.不少國人亂拿選舉人票說事,早由識者指正,已經是老話題.應否積極平權向有爭議,如中國有民主,個人不介意透過選舉人票為西藏,新疆,內蒙加權,其他人或覺不公道,可以爭論,但無論如何扯不上「限制人民」.什麼「不想让总统太“对人民负责”」更加荒謬,美國拒絕英國首相制,在當時選取最「過度民主」制度,既行兩院制,又行總統制.加上地方選舉,各層選舉每隔一兩年接踵舉行,事實是總統每四年定期受選舉考驗,比參議院更直接向人民負責.汉密尔顿言論既不符美國獨立宣言精神,亦未納入憲法,可見其想法未有成為元老共識.一如立國之初美國政府有濃厚宗教色彩,未有停止對其他種族,同性戀者逼害,其後才逐漸匡正,這些原意皆不該保留.至於拿聯邦制扯到「大的联邦才能避免被狂热的群众控制」就更加有趣,我的確聞所未聞.立國之初,大家(限於白人)同仇敵愾,結為合眾國,允許各州自由退出,立法上根本沒有你所謂原意.南北戰爭後1869年,Texas v. White一案才確立各州沒有自行獨立權,須經各州許可.比草創之際,美國逐步收緊地方權力,就是因為地方常站在歷史上錯的一邊,侵犯平等民權,近世司法則往往是憲法權利捍衛者,如是聯邦本向各州負責,轉而更直接向人民負責.現在美國還時有討厭奧巴馬右翼州長嚷著獨立,不會被檢控,但難免受口誅筆伐,不過反映美國人一樣有愛國情結,集體主義,不認為在民主制下,政治分歧動輒分裂國家.此上主權一樣由人民賦予.
我不排斥作者交代最高法院法官終身任職等機制,解釋三權分立(留意國會有權彈劾罷免),然而…
「再看看宪法的原文,给立法机构的权力是herein granted的,给行政机构的权力是没有限制的shall be vested,按照某些总统的理解就是立法机关的权力是enumerated power,而总统的权力是unlimited power,而国会通常都理解为是最密切接触选民的机构,这不就是限制人民么?」
留言至此,已到為立場所需,而自欺欺人地步.美國憲法上三權皆受規範,因為他們權力來自人民委託,加以限制,防止他們擅權,作者豈有不知?
憲法原文中herein granted(謹此授予)僅出現於第一章(立法),shall be vested(隸屬於)三章皆見,和「限制人民」有啥關係?
美國憲法序言: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作者援引一大段美國歷史令我更加困惑:
「要搞宪政,一方不先放下武器的批判是不行的。」
可事實是美國人真的拿起武器,推翻英國殖民統治,憲政於焉建立.再來一場內戰及經年鬥爭,憲政才逐步完善.我困惑在於作者援引美國立國經歷用意是褒是貶?若果是褒,那麼肯定立法「原意」,就不會得出「但宪政主义本身就是和人民主权是对立的」膚淺言論.若果是貶,美國早期憲法缺憾叢生,尚未充分保障百姓,尤其是女性,窮人,異族等權利,是美國歷史污點,人所共知,正反映此後美國愈益促進民主,強化民權,憲政隨之進步,今日美國憲政發展比當年「原意」更值得肯定(雖然還有很多弊病).
「在联邦党人文集里面也可以明白的知道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第一位宪法学律师和宪法之父在起草宪法时候的想法,反对“多数人的暴政”这一目的可谓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说的这两本书,商务出版社80年代就出版了,网上也有下载。」
太神奇了,誰告訴你「多數人暴政」=人民主权,或者民主?美國立國之初,元老多是清教徒,有別於歐洲世俗主義,立憲其一重要目的,就是保障信仰權利,防止其他教派(如前朝聖公會),恃眾迫害清教徒,損害民主(平等是民主不或缺成分),這就叫多數人暴政.而權利法案一大作用,就是阻止多數人暴政.
作者雖稱那是「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我在这里讨论的是法律问题。」但我見作者除佩服劉曉波之餘,還有很多政治取態.尤數人身攻擊「那你们拿出行动来啊,对付不了人大就拈轻怕重找软柿子捏的给法官检察官搞黑名单了?」最為過分.首先個人過去從未撰文攻擊中國檢察官,不過我認同他們,就當我是其一.我們一直批評人大,對錯與我們有沒有行動,對付不了誰無關.撇開國情不論,論證仍然成立:不論中國是否有限政府,法官毫無解釋劉的行為如何犯法,為何未受憲法保護,僅從法律而言就是顢頇失職.緬甸一直「依法」軟禁昂素姬,我不會拿「宪法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只要軍政府说一句话:刑法该条款不违宪,就够了。」為司法助惡文過飾非.當然我們知道法官顢頇失職原因,若他宣判無罪,不會有好下場.但這是其他道德考量,我也不覺得他們違心而升遷到此高位.
我想作者以為憲政與民權對立,意思是表示憲政在民權,或民主之上.然而現代憲法沒有先天權力來源,如非確立民權,由人民授權,契約就沒有合理效力,不用叫憲政,不過是以往專政.理論上憲政與民主未必並存,如憲法包括規範民主形式,從這角度看似憲法在民主之上(看什麼民主形式,如獨立權,直接民主,各國有異),然而憲法未獲人民認同,人民就沒有義務遵守.此所以現代民主絕非少數服從多數,而是平等競逐權力制度,憲政是最基本保障,事實上兩者並生而密不可分.民主國家未必有好憲政,但憲政行之有效國家必定是民主國家(香港和新加坡是英國前殖民地).
最後作者說「我也批评来着」,但反对列黑名单,那是取向問題.報章,網絡常列多黑店,貪官名單,和毛派的肃反文革有啥不同?出任公職資料俱依法公開,沒侵犯私隱.在鄧玉嬌案,有些膚淺法學者說不該用民意影響司法.人家西方有民主申張民權,立憲規範司法,司法才有望獨立,現在中國既無民主,各國民主化過程必不免透過民粹主義迫不受監管司法就範.十年前鄧玉嬌早被槍斃了,人民聲援除救了鄧玉嬌,對中國民主,憲政都有正面意義(如正當防衛,據知立法後很少生效,終於派上用場,不再僅有象征意义),列黑名單不過是上述手法之一,若這樣也不許,在此制度下還有什麼可為(他們全被監視,「散步」也不成)?難道武裝起義?我認為未到最後關頭,不必效法美國人諸訴武力,但其他運動均可採納.或許將來韓寒也因言獲罪(真的不排除這可能),更多粉絲向法院和人大施壓,迫使他們承認憲法權利.
ps:我所言的人當然指其行為,否則我之外千千萬萬的人都不能簡而言之.沒有分別,在憲政國家,人的行為只會違法,不會違憲,這是憲法作用的論證.我不同意貴校做法,維基水平參差,乃網絡縮影(英文已比中文強得多),但我不會因噎廢食,正如我不會視你的博客為法學權威.
你说的那些没听说过的言论都是联邦党人文集和立宪会议记实,信不信由你了。联邦党人文集和立宪会议记实早就被美国国会认为是立国重要文献,其作用意义不下于宪法本身,高院释宪经常需要考虑到立宪者当初的目的,现在可是originalist的年代了。
至于总统制约人民等主张更是得到诸如大法官James Wilson等人支持。Hamilton的主张没有进入宪法?没有Hamilton就根本没有可能会出现一个强大的总统制,要知道作为宪法草案的Virginia Plan对这一块开始根本就是语焉不详。不是元老共识?拜托,汉密尔顿可是联邦党人的老大,连最伟大的首席大法官Marshal都是他的大粉丝,诸多判决都可以看到Hamilton理念的蛛丝马迹,历任总统的理念都深受Hamilton的影响,在美国学总统制绕过hamilton简直就是不可能。
「大的联邦才能避免被狂热的群众控制」这是麦迪逊原话,宪法之父就靠这文章说服犹豫不觉得纽约议会通过宪法,否则现在美国啥样都不知道。
国会有权罢免?让我们正视现实好不好,历史上有没有被罢免的高院大法官?美国宪法也不是什么条文都在发挥作用的,脱离现实望文生义生搬硬套你永远不知道美国的现状。
至于herein granted,你可以看看当初立宪会议里面负责给草案润色的那个委员会成员的传记,那几个亲总统派的代表们就这么在国会那一段加了这两个字就框住了国会的权力,而给总统大开方便之门,这都是后世史学家的共识。
美国独立和立宪不是一回事,拜托,立宪是独立后好多年的事情了,第一部宪法article of confederation估计你也不知道里面毛病有多少了。
人民主权只解释权力来源问题,但日常生活大家都是照宪法办事,而不是事事诉诸人民。你对多数人暴政的理解太少了,美国人民那时候乱的根本就是一塌糊涂,拿着选票搞的国将不国,要不是华盛顿威武,军事独裁都几回了,国家分崩离析都N次了,英国估计卷土重来了,如果不是被人民折腾的内忧外患,各州精英们也不会聚集起来。推荐读物:Unruly Americans and the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
最后,关于怎么理解法律工作者的职能,我只能说大家谈不拢,那就算了。引用今天刚看到的话:Assaulting lawyers for the clients they represent is assaulting the rule of law that lies at the very heart of the U.S. Constitution and the American Republic.
我对中国彻底悲观了,左派神话毛,右派神话美国,中间派无所主张。各位爱钉谁的十字架钉谁,以后怎么肃反”共产余孽“自便。一个缺少包容的国度注定一事无成,一个不懂得爱的民族注定因果循环。所谓给这些人钉十字架本身就是多数人暴政的一种表达,民主了,你们成了多数,然后就可以给别人钉十字架了。这和文革的时候毛共们给民主派坐喷气式一摸一样。
我也从来没打算做啥法律权威,只是觉得各位走在一个乌托邦的道路上,不过和乌有之乡的人走的方向不同而已。
这个话题到此为止,不再继续。朝云兄的ID问题我尽快解决,避免你无法正常回复。
不用「估计」,我非法學出身,你提及文獻我全未看過,這方面我遠不如你,這是事實.但我知道生效的是憲法,而非立憲者想法.憲法的權威不來自任何個人權威.我不會接受法官說誰是大紅人,誰是老大,說什麼「其作用意义不下于宪法本身」,以個人權威取代憲法原文解釋憲法.何帆便曾論及:
「1980年代末开始,美国司法界开始大兴“原意解释”之风,要求对宪法条文的解释,如“自由”、“平等”等词汇的理解,不能依今时今日的立场解读,而应揣摩18世纪末那些宪法起草者、批准者们的原始意图。
提倡“原意解释”,本意是为防止法官专断,避免宪法被个人价值、意识形态左右。可是,历史是不断发展的,古人起草宪法时,怎么可能预料到互联网、同性恋、安乐死等当代问题。再说了,美国宪法是“吵”出来的宪法,是不同观点碰撞的产物,很难判断哪些是起草者的真实意图,哪些又是政治妥协的产物。至于宪法批准者的想法就更难考证了,各州当年批准宪法的会议记录汗牛充栋,法官哪儿有时间去一一查证。但是,受上述原则约束,一旦宪法争议出现,大法官为证明本人观点才符合制宪者“原意”,还是不得不担当起历史学家角色,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资料。
大法官们或许会对自己的历史修养洋洋自得,但旁观者可未必这么看。最近,不少历史学家就对大法官们提出批评,认为他们在历史研究方面“很不专业”,学术态度不够端正:对不合己意的史料,往往弃之不用;而列举出的资料,又多是为自圆其说。哈佛大学法学教授马克·图施奈特干脆在博客里直接讽刺说,最高法院大法官搜罗史料的目的,都是为证明自己的预设立场,这正好说明“法官为什么当不了历史学家”。
刚刚卸任的苏特大法官,是大法官中史学造诣最深的,却很少在判决意见中堆砌史料,在他看来,大法官的职责,是通过灵活解释宪法,不断赋予古老的宪法以鲜活的生命力。如果死扣古人的“原始意图”,以史料来诠释、指引当下的社会问题,恐怕只能印证乔治·奥威尔的小说《1984》里那句名言:“谁控制过去就控制未来,谁控制现在就控制过去。”」
http://www.bullogger.com/blogs/frankhe1978/archives/315149.aspx
我以為認識歷史和立法原意很重要,然而是憲法原文出現爭議下次選.還有更重要一點,當年原意有什麼價值,必須通過現今驗證.如內戰導火線之一就是1857年最高法院宣判黑人不是公民,是奴隸.當年判決對憲法理解,如今完全沒有正面參考意義.
「国会有权罢免?让我们正视现实好不好,历史上有没有被罢免的高院大法官?美国宪法也不是什么条文都在发挥作用的,脱离现实望文生义生搬硬套你永远不知道美国的现状。」
正視現實吧.美國歷來只有三位總統被彈劾,無一通過罷免(尼克松在表決前辭職).比較雙方性質,如大法官毋須爭取連任,只有被動解釋權等,貪瀆動機較微,比例十分合理.現實反映至今未有大法官出現大醜聞以致受彈劾.司法可免受民意左右,不等於司法免受人民監督.英美等國都有法官操守委員會接受人民投訴.
多數人暴政的「原意」,源於古代對民主理解,往往僅限於選舉制度,懷疑在理論上得以成立.然而歷史對民主訴求與平等共生,因為前民主時代就是少數人暴政時代,民主為除暴政,必須限制權力,平等分配,如是平等成為現代民主內核,本質就是反暴政制度,不管是少數還是多數.國內常有憤青以納粹和文革的多數人暴政為「民主」反例,而不知希特勒侵犯平等,取消選舉,一黨專政,中國亦然.
當一個美國人被控,會循正常途徑辯護,除了瘋子,他不能到時才耍賴地說,美國法律不好,不做美國人算了.難道美國人如你般先天地肯定憲法,自然當上「日常生活大家都是照宪法办事」順民?根本不是,美國憲法和法律本就訴諸人民(不是事事訴諸,是全部訴諸.修憲門檻很高,因為對人民影響深遠,必須更多人同意,更多關卡審核,爭論,保護少數,方可通過,仍然訴諸人民),不管部分法律抵觸部分人意願,如右翼所謂多數人「暴政」往往是政府徵稅「搶」去他的錢,但因為大家一樣有平等權利,既不能恃權凌駕多數,個人權力亦有望申張,接受公平方式爭取自以為是法律,就算爭不到尚有基礎保護.為什麼一般人願循遊戲規則?因為民主.請你問美國同學,如取消民主,你來立憲,看他們肯不肯「日常生活都照宪法办事」?
我始終不確定作者既以美國立國史支持自己對憲法理解(褒),另一方面又說「你也不知道里面毛病有多少」,「右派神话美国」(貶?)等意思.容我自行理解,或許是說美國草創,內外交困,國將不國,由少數精英負責立憲,憲法更重於民權,可以接受並值得肯定.我不同意,歷史不一定是合理化現在的論證,如古人猿只有性,進化到人才有愛,不等於性比愛重要.至於結局大家清楚,立國後美國繼續侵略印第安人,繼續奴役黑人(包括華盛頓),若列黑名單作者就視為「缺少包容」,原住民要用武力反抗,蓄奴要以內戰解決,作者一定更加憎惡.不少糞青從過去歷史指責美國民主「虛偽」,著名例子就是總統山本是原住民聖地,白人曾立約確定,卻出爾反爾,武力侵占.為什麼其時法律會縱容?國家重憲法而輕民主,憲法就不是為人民服務,而是為立憲的人服務,就算印地安人懂得訴訟,亦無異於上述戰前黑人判決.我見過不少人崇尚憲政,理由是憲政保障民權,防範多數人暴政,背後理論就是民主憲政.憲政對民權保障並非必然,印地安人,黑人逐步得到平反,就是強化民權,加強民主結果,憲法亦因此取得愈多人信任,不用再靠「缺少包容」方式解決.絕非單憑憲政達成,特別是作者所想憲政.
回顧人類憲政發展,除歐美屢次戰事,二戰後日,韓,台灣民主化較為和平,但一樣有犧牲.我絕對希望中國可以成為歷史奇葩,完全和平過度.但作者一再上綱上線,繼大字報後又再以文革來為例攻擊黑名單,根本是滑坡謬誤,不倫比喻.大字報根本不負面,清末以降不少知識份子,包括在民主運動藉此抒發議論,批評國賊,恍如過去博客.文革大字報之所以負面,是由毛帶領,將獨裁權力授予紅衛兵,紅衛兵大字報方可成為暴政,沒有毛他們根本整不了誰.有些天真紅衛兵很熱情,一併批判毛的親信,他們當然沒事.文革式「多數人暴政」一直由毛掌控.
我不明白為何湊成名單,一起批評就如同「钉十字架」?原理根本是點名批評一批人,那麼中國史書自古列奸臣傳,永誌其恥,以至無數世人點名批評別人又怎樣呢?我們應該原諒袁世凱,否則「注定因果循环」?我終明白為何網上有些人斷定罵人一定不對,必須要和和氣氣.受法學訓練,邏輯卻如此古怪,我甚不解.而且我認為如此不擇手段定性言論才加劇對立.
“原意解释”(Originalism)对于法官,特别是宪法法院的法官,履行职责而言是应有之义。今天的时代和二百年前固然天差地别,对法律也需要作出适应时代的解释。但是法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那是应变之举,不是基本原则,不然难免成为“司法积极主义”(judicial activism)。
楼主写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系列案例,似乎不可不提Brandenburg v. Ohio。此案在事实上推翻了Schenck和Clear and Present Danger,而代之以窄得多的Imminent Lawless Actions测试。按后者,中国很多案子(比如签署宪章宣言之类的)都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