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随手拍中隐私权问题说开去

随手拍是一个最近争议性比较大的话题,且不关注其他方面,就这个随手拍是否侵犯隐私权谈谈我的看法。

隐私权是一个比较“新”的权利,在美国也不过是19世纪末才提出,但它的法理发展却非常广泛。广义而言,“隐私”等同于“自由”,等于“to be let alone”,等于任何人的生活都应该免受外界不当干涉。推到极致,一个完全遵从隐私的社会等于一个无秩序的社会。但现实而论,狭义的来分析,隐私也覆盖了信息保密,诽谤谣言,个人形象,家庭隐私,婚姻关系,生育节育避孕流产性取向等等诸多范畴。正因为如此,隐私被某些法学家认为是一个“贪婪的法理”。

可即使隐私权像政府的公权力一样“无孔不入”,在随手拍这样的事情上,却不管隐私权什么事,按照某门户专题的风格来说,“随手拍的隐私权问题是一个伪命题”。

以下分析仅从美国法律及案例出发,有条件的适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情

考虑到童乞的工作性质,随手拍的场所几乎可以肯定就是在户外,也就是所谓的公共场所(public space)。公共场所本身就是“非私人场所”(non-private space),其主要功用就是供社会成员分享公用的,而不像私人场所一样主要是供个人或企业使用。因此在这种背景下,任何个人不应该对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抱有一样的期待(expectation),所以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程度在法律上远低于私人场所。根据保护程度的不同,住宅办公室这样的私人场所为最高,个人汽车等半私人场所(semi-private space)次之,火车电影院商店等半公开场所(semi-public space)再次之,而乞讨人群主要散布的街道广场等公开场所基本不能期待有任何隐私权的保护。

具体到随手拍事件,我根据美国1967年的Katz v. United States中针对“搜查”和“隐私权”冲突的标准援引过来:1)拍照者的行为是否和乞讨者主观上的隐私期待(expectation of privacy)相冲突;2)如果乞讨者有主观上的隐私期待,那么这种期待是否合理且得到社会广泛接受。而对于乞讨者而言,他们获取生活来源的方式就是通过自身落魄的外表激发路人的同情而得到施舍。因此,主观上他们对自己的隐私期待是相当低的,甚至就是靠“出卖”隐私(公开展示自己落魄外貌和特殊职业)来换取收入的。那么他们和那些靠自身外貌拍电影电视剧广告的明星一样,是自愿降低了对自己的隐私保护的。

换言之,乞讨这种不体面的工作直接导致了乞讨者必须放弃个人的隐私(大庭广众抛头露面的乞讨)来换取自己菲薄的收入。这道理就跟夫妻在家大声吵架被邻居听去结果闹得街知巷闻一样:“大声囔囔”本身就是一个降低隐私期待的行为,被别人听去自然不算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因为他们应该知道“大声囔囔”的后果就有可能被人听见。(Holman v. Central Ark. Broadcasting Co., 610 F.2d 542)同样,在公共场所乞讨比上面这个类比更极端,因为这是把自己隐私期待降到最低,自己的惨状一定会被别人通过各种途径发现,所以拍照者给他们拍照传播到网上的举动和路人看到一个乞丐的惨状描述给朋友听意图一样性质一样,仅仅是程度有别。可法律不能惩罚一个大范围多次数高频率的做一件不违法的事情的人。

而且如今是“自媒体”时代,随手拍的参与者也是一场盛大的媒体报道的新闻提供者,因此在“采访”上理应享有和新闻记者类似的广泛权利。而所谓的随手拍中上传的照片,按照Bisbee v. Conover, 452 A.2d 689和Wehling v. CBS, 721 F.2d 506的原则来看,“其提供给公众的信息并不比路边行人看到的更多”。如果这也要加以限制,那以后根本就没有办法让新闻工作者正常从业,否则每次现场录像都要先询问每一个不经意走过镜头而又未被采访的行人是否愿意出现在镜头,每次去体育馆报道比赛都要把出现在镜头的观众问个遍以防被起诉侵犯隐私权,而采访车祸的时候一定要避开所有来往车辆的车牌号和驾驶员。所以在新闻征集的过程中,只要素材不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对象具有新闻价值及符合公共利益,素材提供者并没有侵入对象不希望为人所知的私人领域,那么该新闻素材就没有侵犯隐私权。

而在所谓反对声浪中为乞讨儿童振臂一呼的某门户和某意见领袖,不过是打着人道的旗号兜售着自己的无知而已。而把随手拍和强奸失足妇女等同的做法,除了让人哑然之外,其折射出国人的法治教育广泛缺位实在让人对这社会不管什么样的未来都难以抱有乐观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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