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拍是一个最近争议性比较大的话题,且不关注其他方面,就这个随手拍是否侵犯隐私权谈谈我的看法。
隐私权是一个比较“新”的权利,在美国也不过是19世纪末才提出,但它的法理发展却非常广泛。广义而言,“隐私”等同于“自由”,等于“to be let alone”,等于任何人的生活都应该免受外界不当干涉。推到极致,一个完全遵从隐私的社会等于一个无秩序的社会。但现实而论,狭义的来分析,隐私也覆盖了信息保密,诽谤谣言,个人形象,家庭隐私,婚姻关系,生育节育避孕流产性取向等等诸多范畴。正因为如此,隐私被某些法学家认为是一个“贪婪的法理”。
可即使隐私权像政府的公权力一样“无孔不入”,在随手拍这样的事情上,却不管隐私权什么事,按照某门户专题的风格来说,“随手拍的隐私权问题是一个伪命题”。
以下分析仅从美国法律及案例出发,有条件的适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情
考虑到童乞的工作性质,随手拍的场所几乎可以肯定就是在户外,也就是所谓的公共场所(public space)。公共场所本身就是“非私人场所”(non-private space),其主要功用就是供社会成员分享公用的,而不像私人场所一样主要是供个人或企业使用。因此在这种背景下,任何个人不应该对公共场所和私人场所抱有一样的期待(expectation),所以在公共场所的隐私权保护程度在法律上远低于私人场所。根据保护程度的不同,住宅办公室这样的私人场所为最高,个人汽车等半私人场所(semi-private space)次之,火车电影院商店等半公开场所(semi-public space)再次之,而乞讨人群主要散布的街道广场等公开场所基本不能期待有任何隐私权的保护。
具体到随手拍事件,我根据美国1967年的Katz v. United States中针对“搜查”和“隐私权”冲突的标准援引过来:1)拍照者的行为是否和乞讨者主观上的隐私期待(expectation of privacy)相冲突;2)如果乞讨者有主观上的隐私期待,那么这种期待是否合理且得到社会广泛接受。而对于乞讨者而言,他们获取生活来源的方式就是通过自身落魄的外表激发路人的同情而得到施舍。因此,主观上他们对自己的隐私期待是相当低的,甚至就是靠“出卖”隐私(公开展示自己落魄外貌和特殊职业)来换取收入的。那么他们和那些靠自身外貌拍电影电视剧广告的明星一样,是自愿降低了对自己的隐私保护的。
换言之,乞讨这种不体面的工作直接导致了乞讨者必须放弃个人的隐私(大庭广众抛头露面的乞讨)来换取自己菲薄的收入。这道理就跟夫妻在家大声吵架被邻居听去结果闹得街知巷闻一样:“大声囔囔”本身就是一个降低隐私期待的行为,被别人听去自然不算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因为他们应该知道“大声囔囔”的后果就有可能被人听见。(Holman v. Central Ark. Broadcasting Co., 610 F.2d 542)同样,在公共场所乞讨比上面这个类比更极端,因为这是把自己隐私期待降到最低,自己的惨状一定会被别人通过各种途径发现,所以拍照者给他们拍照传播到网上的举动和路人看到一个乞丐的惨状描述给朋友听意图一样性质一样,仅仅是程度有别。可法律不能惩罚一个大范围多次数高频率的做一件不违法的事情的人。
而且如今是“自媒体”时代,随手拍的参与者也是一场盛大的媒体报道的新闻提供者,因此在“采访”上理应享有和新闻记者类似的广泛权利。而所谓的随手拍中上传的照片,按照Bisbee v. Conover, 452 A.2d 689和Wehling v. CBS, 721 F.2d 506的原则来看,“其提供给公众的信息并不比路边行人看到的更多”。如果这也要加以限制,那以后根本就没有办法让新闻工作者正常从业,否则每次现场录像都要先询问每一个不经意走过镜头而又未被采访的行人是否愿意出现在镜头,每次去体育馆报道比赛都要把出现在镜头的观众问个遍以防被起诉侵犯隐私权,而采访车祸的时候一定要避开所有来往车辆的车牌号和驾驶员。所以在新闻征集的过程中,只要素材不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对象具有新闻价值及符合公共利益,素材提供者并没有侵入对象不希望为人所知的私人领域,那么该新闻素材就没有侵犯隐私权。
而在所谓反对声浪中为乞讨儿童振臂一呼的某门户和某意见领袖,不过是打着人道的旗号兜售着自己的无知而已。而把随手拍和强奸失足妇女等同的做法,除了让人哑然之外,其折射出国人的法治教育广泛缺位实在让人对这社会不管什么样的未来都难以抱有乐观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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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拍照的对象不是乞丐,而是随便什么人,那么在什么情形下,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最典型的就是这人如果在家里,你拿着望远镜偷窥肯定是不对的。还有什么电话亭,监狱牢房等地方也是享有同等程度保护的,不经许可不可以乱拍。
如果这人在车上玩车震,那就看这车停哪里了,停夜晚的公园里面或者什么荒山野岭的地方,你就不好乱拍了。如果你停在什么人民广场大白天的玩车震,警察叔叔把你抓走那也是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
还有比如明星政要什么的,隐私权是要降低的,甚至连带着孩子家人都殃及,不过孩子家人被殃及的就要分情况处理了,比如记者知道这个孩子有什么问题的也一个劲猛拍(如小贝家的老二)那就不行的,不过当事人自己是逃不开镁光灯的。
在公共场合也不是可以抓人就拍,一般人不是乞丐,不是“靠脸吃饭”。所以普通人虽然置身保护程度最低的公共场合,也是有着基本的隐私期待,那就是自己不会成为别人特定的目标。如果有人在纽约路边拍电影,你匆匆走过,结果在电视里面看到自己,这不好说导演侵犯你的隐私权。但如果别人追着你拍,你的一举一动都是这照片这电影的故事情节,可却没有得到你的同意,那就是侵权。同理,如果看到有人对自己随手拍,则可以要求对方禁拍或者主动避开,真的怕麻烦戴墨镜就好了。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不过避开和交涉可能是更好的解决办法。如果对方不同意交涉或者纠缠,那可能就是stalker了,不用隐私权被侵犯,用其他骚扰之类的理由都足够了。估计assault都可以,毕竟自己被对方的举动吓着了?
假设有人在街上随手拍了你的照片,然后发到网上,然后打上标签:“可能是罪犯”,请小心。这样是否侵犯你的权利?
我认为随手拍的问题不在于拍照行为是否有侵权的可能,而在于随后放到网上的行为并标注上疑似拐卖的行为。
泪崩,刚回复了半天浏览器崩溃,chrome也会这样,太悲催了。
首先需要区分的就是该拍照人的行为是否构成”press” or “media”。如果这个人是长期从事解救童乞关注相关社会问题的网站,机构,慈善组织,其过去的行为工作也和那些具备physical resources的报刊杂志电视台里面工作人员性质类似,那么这类人的拍照就应该是一种press,那么就应当参照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里面设立的actual malice标准:即控方(童乞及其家人)需要证明被告(拍照人)是在明确知道被拍儿童并非被拐卖的情况下,或在没有研究事情真伪的情况下不顾后果的发布不实消息。
如果拍照者是普通人,逮谁拍谁回家上传到网络,将其认为是被拐卖的童乞公布出来,那么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应当按后果来区分。毕竟“贴标签”也是一种expression,表达了发布者对该童乞现状的看法,并用行动表达了自己的opinion(即上传到打击拐卖的相关网站),那就属于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我们能否因为关注童乞隐私权的问题以及随手拍可能导致的某一种不好结果而侵害另一种fundamental liberty?即使在美国隐私权也是一种存活于各宪法权利的penumbra中的权利(其存在还有争议),而且根据selective incorporation的排序,这么一个没有明文出现的权利也不是“于政治体制,司法制度,公民社会,有序自由所不可或缺”的权利,其重要程度和言论自由相较不可以道里计。如果仅仅因为担心出现“珠海DNA乌龙”而对公民投身的一项社会公益活动(我假设大多数人从事这项活动目的是积极的)采取事先审查,那是不是和我们追求自由社会的目的背道而驰?
当然,如果出现如你所说的某陌生人在路边拍我的照片然后上传网络将我污为罪犯,则犯下libel的罪名。虽然我置身公共场所仅享受最低的隐私保障,但我一来不是public figure二来也不像乞丐那样靠自身外表博同情靠降低自身隐私保护换晚饭的类型,对我拍照既不具备新闻价值也不符合公共利益,对我乱贴标签自然是libel。可是我作为一个普通人要起诉这人,却需要达到1,这人提供的信息与事实不符;2,这人没有对事情真伪进行足够调查(不认识我的陌生人随便对我下定论当然是没有经过调查的);3,对我造成伤害。如果没有伤害,我还是束手无策。
同样,童乞及其家人在这随手拍事件中,一是随手拍群众绝大多数时候没有对他们造成伤害,二是他们的隐私期待本身就较普通人低,所以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隐私。还是我说的,如果真的忌讳自己上镜头,say no或者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自己的不情愿就可以了,如果随手拍还继续纠缠,那就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了。
如果切实的造成伤害,比如出现珠海那样的事情,受责备的也不是网友,毕竟他们没有intent to harm,而应该责怪公权力这种运动式的,周期性的野蛮执法。
我这篇文章主要烦的是某门户将“你都出来讨饭了,我拍还不行”和“你都出来卖了我强奸还不行”这两个完全不是一回事的逻辑扯一块,以及某人连篇累牍的在twitter上散播错误观点的做法。我郁闷的是,换一帮不懂法的,中国会不会还是继续这样的治乱循环?一个没有rule of law的地方,一个交通规则都难以遵守的地方,就算发生了类似埃及那样的推特革命能不能起到作用?埃及的革命也不过是推翻了一个独裁者,民主什么的还没谱,未来如何谁都不知道。法国也绞死了国王,还不是来了皇帝?二月推翻了沙皇,十月不是来了共产党?逼走了宣统,还不是来了军阀?乌克兰颜色革命了,这不又颜色回去了?如果没有建立rule of law,革命成功也不等于民主共和了。
扯远了。
法律怎么认定我不懂。不过说“主观上他们对自己的隐私期待是相当低的”,可能并非如此: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r9E6Cm4M4p8/
当然法律人可以认定这种期待不合理,不过那就不是主观的了。
很专业的讨论,慢慢学习中
说他主观相对低,是和其他场合比较来说的低,比如住房和私车。如果他真的重视隐私,不如躲起来藏起来,但这个职业决定了他需要抛头露面,所以是被逼无奈的“低”,但终归是自愿的,不是别人把他拖出来光天化日行乞的。
至于这个长沙父女么,我觉得这世界上总有敏感的人。比如说我们不希望别人不经许可的触碰,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诉那人battery。可是公交车上踩到脚,地铁站挤到人虽然也是我们不希望的触碰,但这些情况不可以诉battery,因为reasonable person在这种情况下不会认为踩脚的人有伤害自己的恶意,所以法律也不保护这类情况,即使主观上让你觉得offensive甚至身体上受伤。
这段视频没有前面经过,不知道事情具体发生情况,有可能是乞丐对隐私的敏感,也有可能是拍客的纠缠,看情况处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