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辩的一个小时可谓精彩纷呈,两个律师(另一位律师经历省去五千字)几乎都被大法官们批的灰头土脸。但庭辩结束了生活还要继续,大法官们还是要开会,还是要投票,而且伦奎斯特并没有期待和他们一样义愤填膺的自由派大法官们会投票反对政府。虽然他们受不了以Day为代表的国会白宫那种跋扈姿态,但他们打心眼里还是大政府的支持者。
果不其然,闭门会议的唇枪舌剑并不能让大法官们改变自己的意识形态,投票结果还是5:4,奥康诺的摇摆票再次成了胜负关键。虽然奥康诺伤伦奎斯特的心的时候比较多,但这次这位斯坦福的老同学没有让伦奎斯特失望,站在了保守派的一边。伦奎斯特终于一洗20年前旧恨,再次亲自操刀这篇多数派意见书。而他的同事也都忙活起来了,起草协调意见和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多达五位,高院的暗战还在继续,11月8日的庭辩过去近半年才出判决书,幕后斗争的激烈程度可见一斑。
在伦奎斯特的意见书中,他承认了国会拥有管理州际贸易的广泛权力,笔锋一转又说该权利并非无限,也不能扩展到离“贸易”太远的范畴,因此伦奎斯特代表高院把国会的贸易权给厘清出来:
1, Channel of interstate commerce. Channel这词包含的意思甚广,比如文中引用的Hear of Atlanta Inc. v. United States中就涉及该酒店禁止有色人种入住的问题,而这个在高院看来也是对州际贸易的一种伤害,所以这一块属于国会管辖领域。
2, Instrumentalities of interstate commerce. 这个就涉及参与州际贸易的人和物,很好理解。
3, Activities that substantially affect or substantially relate to interstate commerce. 这就是本案最多争议的地方。伦奎斯特虽然认为过去的案例没有对国会贸易权设限,所以他在这里要求更严格的解释州际贸易条款,必须加上“严重影响或密切相关”的标准,可却又没有说清楚什么事“substantially affect or substantially relate”。
看起来保守派终于一吐多年的怨气,华尔街日报等保守派媒体一片赞誉之声,可US v. Lopez就和US v. Nixon一样,犯下了一个弥天大错:把过去一个默示权力白纸黑字的系统化出来了。US v. Nixon就是当年要尼克松交出录音带的案子,尼克松以传统上的executive privilege为由反对,而这项权力并没有出现在宪法中,更像是一种美国政治的传统。结果高院虽然以一个无异议判决要求尼克松交出录音带,可却在文中肯定了executive privilege的存在,把一个阴影中的权力具现化了。正如伯格首席大法官当年暑假去荷兰访问时回答荷兰首相说的,该判决没有弱化行政机关,因为它实实在在的送给他们executive privilege。
US v. Lopez也是如此,新政前几十年没搞清楚国会到底哪些能管哪些不能管,新政后几十年看似什么都可以管,但高院更多的是把事情defer给国会,而并没有affirm国会权力具体到什么地方。这下好,保守派的主将索性把国会的权力列出来了,只要活动是“跨州”的,不管这活动对商业有无影响,国会都可以管;而如果活动是“州内”的,只要对商业有“显著影响”的,高院还是会尽可能的交给国会管。高院仅仅争取到了在以后处理“纯州内的非商业活动”的时候不会完全的交由国会一家决定的小甜头罢了。
而且该判决也没有出台任何可以让下级法院用来判断任何一项州内活动是否对贸易有影响的检测方法,以后该类案子下级法院还是难以决断,最后还是难免要高院出面判断,为以后的反复埋下伏笔。同时,该判决也没有切断commerce clause和tax and spending clause以及necessary and proper clause这铁三角的联系。国会以后遇到这类问题,可以避免亲自出马,也无需动用commerce clause的权力,仅仅需要立法拨款给各州,通过钱来让州政府自己立法即可。比如这类Gun Control的法案,国会可以拨个几百亿专款,下面哪个州自觉出台类似法案的,只要入的了国会的法眼,这钱就可以拿去。通过这种间接的方法,国会一样把各州玩弄于鼓掌之间,最后下面还是服服帖帖的。而necessary and proper就更危险了,该条款允许国会动用一切手段去行事自己的联邦权力,当然也包括贸易权。
可以说伦奎斯特的判决,留下的漏洞比填上的多,虽然是保守派的历史性胜利,但成就还是小的如此微不足道。正是因为看到伦奎斯特意见书的不足,寡言少语的托马斯在协同意见中大肆抨击,认为应该就国会管理纯商业活动的权力(也就是伦奎斯特放手给国会管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进行约束,否则等于给了国会一张空白支票来管任何事情。简言之,托马斯希望高院的标准能退回到新政前,哪怕局势混乱,但起码能对国会的权力起到有效约束。同为多数派的肯尼迪和奥康诺则主要就该法对联邦主义的破坏进行谴责,算是非常温和的回应,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保守派赢得非常险,如果Day不是那么肆无忌惮的为国会要权可能这两个就摇摆到另一边去了。
少数派当然更不会放过表达他们不满的机会。斯蒂文斯基本上和Day一条裤子的,认为枪支会对州际贸易有介入,国会管的理所当然。苏特虽然批评的时候毫不留情,最犀利的问题也大多数出自他,可反对意见却和Day相差不远,认为只要立法有其理性基础,国会就有无限的权力管理商贸。金斯伯格没有意见书,但和上面两位却加入了自由派反对意见中论述最系统的布雷耶。这个初来乍到的新大法官虽然在庭辩的时候仅说过一次话,但其意见却深得国会立法精神的“精髓”,不愧是曾经在爱德华肯尼迪领导的参院司法委员会任首席法律顾问的自由派干将,被爱德华肯尼迪认作是“自己人”,从而在司法委员会主持的听证会中轻松过关。正因为其对立法机构的熟稔,作为当时各大法官中唯一在国会任职的布雷耶的反对炮火直抵要害。在他看来,解释州际贸易条款有三个原则:
1, 只要某项活动对州际贸易有影响,国会就能管
2, 当判断该活动是否对州际贸易有影响,高院应该考虑的是该活动在所有类似情况下产生的影响的综合影响。(比如说本案的学生持枪入校的情况,就不能光看Lopez一个人的表现,而应该把所有学生持枪入校后导致的结果加总考虑进去,这样肯定会牵涉到无数校园枪击案)
3, 高院应该广泛联系的看待某项活动和州际贸易的关系,不一定非要是直接联系,可以是间接的,只要国会的相关立法言之有理,高院就该支持。
因此综上所述,国会管理校园持枪绝对是合宪的运用其州际贸易立法权。然后布雷耶点出了多数派的三个问题:
1, 高院宁可支持那些和州际贸易没关系的法案也不肯支持一个和州际贸易有关的法案
2, 高院对于“商业”“非商业”的区分不合适,而且基于这样的区分,高院理应推翻过去一些更“非商业”的前例,比如几个和人权问题有关但却是基于州际贸易条款制订的法案和前例。(这个痛处非常狠,伦奎斯特就是为了争取更多支持才尽可能不推翻前例的)
3, 现在高院这样的突然转变将会让过去国会制订的数以千计的法律面临潜在的司法挑战,多数派的做法完全不遵从“stare decisis.”
但在我看来,高院的意见书仅仅是对投票结果的justification而已。投票结果是多少,投票赞成的人是哪些,那么意见书肯定就是这些人思想的杂糅加点主笔者的小创造而已。因此布雷耶输了这回后,在暑假前问了他几个助理一个曾经布伦南最喜欢问的问题:
“你们知道这个高院哪一条原则是最重要的宪法原则么?”
正当下面众说纷纭的时候,他摇着四根手指给出了答案:
“五人原则,而我只拿到了四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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